含乙醇的保健食品,受試物乙醇含量應小于或等于15%,否則應對受試物中乙醇含量進行調整。
1、在按其推薦量設計試驗劑量時,如超過動物最大灌胃容量,可以進行濃縮。乙醇濃度低于15% (v/v)的受試物,濃縮后的乙醇應恢復至受試物定型產(chǎn)品原來的濃度。乙醇濃度高于15%的受試物,濃縮后應將乙醇濃度調整至15%,并將各劑量組的乙醇濃度調整一致。
2、不需要濃縮的受試物乙醇濃度>15%時,應將各劑量組的乙醇濃度調整至15%。在調整受試物的乙醇濃度時,應使用該保健食品的酒基。
3、進行果蠅試驗時應將乙醇去除。